用工地点迁移员工不去怎么办

2018-03-01 阅读次数: 1280

李某于2016年1月3日入职某工厂上班,合同明确了具体工作地点,合同期限为2年。2016年5月4日,李某突然接到工厂通知,因单位搬迁,要求其跟随单位到外地工作,如不服,将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工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工厂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在李某不同意跟随工厂去外地的情形下,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和第46条第3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文件,“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因此,本案中工厂迁移构成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而且,劳动合同中给定的工作地点,是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动,意味着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李某因工厂的迁移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没有过错。

针对上述情况,工厂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与李某协商变更工作地点;若协商不成,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项和第47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而不是将搬迁带来的用工风险直接转嫁到李某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