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

2018-03-13 阅读次数: 2378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上,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健全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宁夏人社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承办案件民庭负责人、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不受地域、级别限制建立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实施意见》要求做好裁审工作信息共享。首先,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宁夏人社厅牵头建立裁审衔接微信群,沟通交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方面的法规政策、经验做法、意见建议等。各级人民法院定期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过而又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处理情况通报给相关仲裁机构。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定期互通业务指导性文件、案件选编等资料,及时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中涉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反馈给同级人民法院。其次,建立案卷借阅制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最后,抓好裁审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情况统计表,由各级人民法院做好统计,逐级报送,并抄送到同级人社部门。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

《实施意见》明确加强裁审案件办案指导。一是加强案件处理前沟通。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就该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沟通,力求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适用标准相一致。二是加强案件讨论交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认真梳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案件讨论交流,特别是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的查明、法律标准的适用等方面进行交流。三是发布典型案例。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每年要认真总结典型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按照案情介绍、请求事项、处理结果、争议焦点、案例评析、法规依据等方面整理典型案例材料。

《实施意见》规定建立仲裁与诉讼庭审互听制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不限地域、不限级别向对方提出旁听、观摩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庭审要求,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主动配合,合理安排。对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办理该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员参加旁听,受邀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参加旁听。

《实施意见》提出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宁夏人社厅和高级人民法院在举办业务培训班时,可以互请专家或业务骨干进行授课,同时,要向对方系统留出不少于10%的培训名额,并积极协调对方系统人员参加培训。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培训班,视情况协调安排对方系统人员参加。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联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