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确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2017-06-15 阅读次数: 5559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省实际,对跨地区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再次作了明确:只要符合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当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当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通知》同时对视同缴费问题予以详细解释。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各工作地。其中,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保的,其原在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如有以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转出后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能证明其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的,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人员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

外省(市、自治区)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原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省社保经办部门负责清退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