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16-05-24 阅读次数: 7038

    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2016年内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2017年,河北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将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年内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

  实施意见提出,统一管理体制及制度政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等,后整合制度政策。在两项制度整合过程中,各级、各统筹地区不得调整现有政策和管理体制。

  实施意见提出,2016年,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现管理机构、缴费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统一保障待遇。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50%以上,推进大病保险省级统筹,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医疗保障。整合前后居民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实施意见提出,各市要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统一后的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政策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