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2015-11-26 阅读次数: 4264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近日,我省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5年11月起实施,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是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同时,为了保障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此次待遇调整实行保底政策,即此次待遇调整后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2014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此次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待遇调整增加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